上了幾年的寫作課,經常見到學生寫出類似以下結構的句子:

He had finished his work.

乍看之下這個句子好像沒問題,但它其實大大違反過去完成式的基本精神。學生所以會那樣寫,是因為他們把現在和過去兩種完成式混為一談。但由於現在完成式強調的是到現在為止某件事情究竟是否發生,也就是before now那件事情有沒有發生。但過去完成式說的是在過去某個特定的時間點(上個月、去年、昨天)之前某件事情是否發生過,是一個before then的概念。由此可知,上面提到的那句話的問題就在那個必要的then不見了,從例句我們無法知道某人到底是在什麼時間以前完成他的工作。如果這樣說就可以了:

He had finished his work before going on holiday yesterday.

去度假是昨天(過去特定的時間點then)then有了,工作在then(去度假的昨天)以前就已經完成(before yesterday/ then),自然要用過去完成式。

不過,在文學作品的閱讀中,我們有時會讀到一些看起來沒有before then的描寫。其實,那個then依舊存在。比方說,在某個故事一開頭作者這麼寫到:

Three years ago, John went to America on business.

於是我們知道,這個故事發生在3年前。接著,作者告訴我們John在紐約見到一個女孩,並以為他們是第一次碰面。但作者說:

In fact, he had seen her.

這表示John3年前去美國之前(before then)就見過那女孩,這種情形和前面那 句沒有before then"He had finished his work"不同,自然應該用過去完成式。

因此,過去完成式一定含有兩個先後發生在過去的事件,離現在較近的用過去式, 較遠的用過去完成式。由於有時態可供判別,所以先提到哪一個都沒有關係。在以下的例子當中,Event A是較早發生的事件,Event B則較晚發生。

Event A: Tina had gone out
Event B: when I entered the classroom.

Event A: I had saved my document
Event B: before the computer crashed.

Event B: When they arrived,
Event A: we had already started reading.

Event B: She was very tired
Event A: because she hadn't slept well last night.

有關過去一前一後兩事件的時態表述,有3個要點需要提出:

1. 必須確實為兩事件。我有一位大一作文課學生曾寫下這樣一個句子:

I had not had my own computer until I went to college.

儘管句子不對,但我們還是得對我這位學生拍拍手,因為她對過去完成式很有概念,知道如果句子中出現兩個發生在過去的事件,離現在較近的要用過去式,較遠者得用過去完成式。可惜的是,這裡「只有一件事情」,不是兩件-她什麼時候開始擁有自己的電腦。雖然until I went to college中的went to college看起來好像是一件事情。其實不是,它是一個終結點,旨在說明我學生沒有自己電腦的時間持續到什麼時候。從功能上說,這個由until所引導的副詞子句就很像下例中的last Monday

Steve did not come until last Monday.

所以,她的句子應改為

I did not have a computer until I went to college.

同時,「有」之前當然就是「沒有」,吃飯之前就是還沒吃,不能叫做兩件事。這不像寫功課和遊戲,就真的是不一樣的事情。所謂「有生於無」,不是嗎?哈哈!所以在理解過去完成式時,不能把untilbeforeafter或甚至because同等看待,它不具有時間先後的暗示。

2. 在同一個句子當中,由and連接的過去事件應被看成同一系列,加上這樣的系列動作通常時間差都很小,所以得用過去式,不用過去完成式。

He heard the news, went to the telephone, and called a friend.

Martha turned off the light and went to bed.

3. 如果兩過去事件呈現因果關係,後果都已經是過去,比後果更早的前因一般而言自然是過去完成式。例如:

We went to London because our friends had invited us.

去倫敦是過去,邀請的事實必然更早發生,所以是過去完成。而且,理論上邀請和成行之間會有相當的時間差。可是,如果我們以「有因必有果」為焦點,不太在意時間次序,那麼只要事件的因果都已經成為過去,都用過去式也不是不可以。例如:

I did well on my exam because I studied hard.

說話者這麼敘述,是要強調他成績好絕非偶然或僥倖,而是努力用功的結果,得之無愧。值得注意的是,縱然因果句可以都用過去式,但除了七、八年級的國中生之外,各種考試的出題者都會設定我們已經學過所有動詞時態。因此,碰到類似上句那樣的題目時,由because所引導的原因句最好還是選擇過去完成式。否則,我們十之八九會被打錯,被認定為對恐怕是要靠運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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